呼铁社保关于调整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07 浏览次数:1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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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医改精神,加快推进我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整体移交工作,进一步提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根据自治区《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人社发〔2010〕127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医保字〔2011〕8号)要求,对我局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0.5万元。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执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见下表:

住院医疗费用

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三甲

三乙

其他

三甲

三乙

其他

起付线—3.5万元

85

90

95

88

93

98

3.5万元以上

95

96

97

96

97

98

  (三)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或紧急抢救,起付标准在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基础上依次降低20%,但最低不能低于以下标准:三级乙等医院300元、二级甲等及以下医院200元。

  (四)参保人员在区外因公出差、探亲患突发疾病(不含国外、港、澳、台地区)和经批准转往北京、天津、上海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本地住院报销标准的基础上降低5%;对办理异地安置和在区内因公出差、探亲患突发疾病的参保人员,其医疗费用按参保所在地住院报销比例执行。

  (五)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按医嘱使用乙类药品和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治疗、在抢救、急救期间使用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的,其费用由本人自付10%,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

  (六)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发生单价在200元以上的一次性材料费,参保人员个人负担20%,其余部分按规定比例支付。

  (七)床位费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床位费,三级医院每日14元,二级医院每日10元,一级医院每日8元。

  (八)门诊特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300元。

  (九)特殊慢性病病种及定额标准。

  1.恶性肿瘤需在门诊进行放疗、化疗的按规定支付,检查、化验费用一个年度最高支付额为1000元。

  2.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需在门诊进行透析治疗的按照协议规定执行,检查、化验费用一个年度最高支付额为2000元。

  3.组织器官移植术后需在门诊使用免疫调节剂的,术后时段与支付限额为:1~360天,73400元;361~720天,53400元;721~1080天,44400元;1081~1440天,40400元;1441天以后,35900元。

  4.恶性肿瘤非放化疗(限危重病人)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一个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5.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一个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6.系统性红斑狼疮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一个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7.慢性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期、尿毒症期)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一个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8.帕金森氏病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一个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9.脑出血、脑血栓恢复期(肌力三级以下)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一个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10.冠心病(安装起搏器、置放血管支架及搭桥术后)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一个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11.高血压病(Ⅲ期)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一个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12.糖尿病并发症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一个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13.再生障碍性贫血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一个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14.骨髓增殖性疾病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一个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15.乙型病毒性肝炎、丙型病毒性肝炎(肝功能正常、携带病毒不需要治疗者除外)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一个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16.精神病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一个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17.类风湿性关节炎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一个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18.硬皮病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一个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19.银屑病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一个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20.结核病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一个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第4至第8病种一个年度定额标准内检查、化验费用最高支付额为500元。

  第9至第20病种一个年度定额标准内检查、化验费用最高支付额为300元。

  二、大额医疗保险

  (一)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每人每年为100元(含退休职工),由用人单位缴纳。

  (二)大额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0万元。

  (三)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97%,转诊转院的支付比例为92%。

  (四)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按医嘱使用乙类药品和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治疗;在抢救、急救期间使用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的,其费用本人自付10%,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转往区外医院发生的费用本人自付15%,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

  三、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后,基本医疗、大额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5万元。

  四、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门诊特殊慢性病起付标准与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自2013年元月1日起执行。前发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者以本通知为准。

  五、自2012年9月1日起,呼和浩特铁路局作为自治区本级参保单位,直接执行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六、本通知由呼和浩特铁路局医疗保险中心负责解释。

  

呼和浩特铁路局  呼和浩特铁路局党委  呼和浩特铁路局工会

                                       2012年9月10日

来源: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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