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1.各种挂号费,门诊、住院病历工本费;
2.出诊费、救护车费、就医转诊交通费、检查治疗加急费、院外会诊费、远程会诊费、点名手术费、特殊医疗服务费、护工费、家庭病床费、陪护费,陪床费、电话预约看病费,家庭医疗保健服务费、各种功能评定费(精神病除外)、健康评估费、建立健康档案费、体检费、煎药费、医疗用品损坏赔偿费,除床位费以外的高间费等;
3.取暖费、药浴费(蒙医治疗使用除外),消毒费,理发费、洗涤费,电视费、电话费,电冰箱费,电炉费、医疗垃圾处理费、膳食费、空调费;
4.《内蒙古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范围以外的诊疗项目(包括新项目、新技术,新器械、新材料等);
5.医疗机构开展的未经物价和卫生部门审核批准的诊疗项目;
6.就医期间收取的各种保险费;
7.尸检病理诊断及尸体化学防腐、整容,料理、存放、运输等费;
二、临床诊疗类
1.各种非功能性、非治疗性美容、整容、矫形手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单眼皮改双眼皮、验光、配眼镜、装配义眼、厚唇变薄唇、矫治口吃、矫治牙列不齐、洁齿、镶牙、牙齿漂白术、牙脱色术、牙面光洁术、牙外科正畸术、义齿、隆鼻术、隆眉弓术、隆颞术、隆额术、隆颏术、胡须再造术、正颌、鼻畸形矫正术、酒窝再造术、除皱术、脱毛、隆乳、脂肪抽吸、变性、各种男女生殖器整形修复、雀斑、粉刺去除术、痤疮、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白发、脱痣、穿耳、刮疣治疗、按摩等费用。
2.“O”形及“X”形腿矫形、视力矫正、假发、假肢、健美、各类脱瘾治疗(戒烟、戒酒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费用。
3.防暑降温、预防保健用品、各种疫苗及预防接种费(动物致伤接种狂犬疫苗和外伤破伤风疫苗接种除外)、疫病普查费、疾病跟踪随访等费用,妇女、儿童保健及其并发症的诊疗费用,婚前检查、妊娠遗传病诊断、保健按摩、足疗、水疗、体疗、食疗、气功医疗等;
4.利用新农合大病统筹基金进行的各种健康体检(包括出国、出境健康体检),有专项经费支持的各种疾病防治项目,如结核病防治、艾滋病防治、血吸虫防治、地方病防治等,国家免费治疗的疾病项目,减免费用治疗项目的减免费用部分;
5.各种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营养咨询、健康咨询),医疗鉴定(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伤残鉴定、亲子鉴定、精神病的司法鉴定、职工的劳动鉴定),心理治疗、暗示疗法与诱导疗法(不含精神病、癔病)等项目费用。
三、诊疗设备、材料及器材类
1.各类进口义肢(指、齿)、镇痛装置、镇痛泵、胰岛素泵、医用耳脑胶、生物蛋白胶,各种助听器、跟踪观察器、保健器材,各种避孕套、排卵试纸、早孕试纸,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各种便携式器械、轮椅、眼镜架费、眼镜片费,各种辅助床费、辅助床垫费,各种服装费、鞋帽费、餐具(厨具)费、用具费,各种降温器材费、取暖器具(器材)费、住院生活用品费;
2.《内蒙古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及其它特殊材料。
四、其他类
1.近视眼矫形手术费;
2.气功疗法、催眠疗法、音乐治疗(不含精神病)、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费用和各种理疗康复费用;
3.戒毒、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费,人工受精、试管婴儿、输卵管通水手术、取环手术、婚前检查及各种性病所致医疗费用;
4.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职业病、医疗事故、工伤等,各类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以及违法乱纪等引发的医疗费;
5.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与诊断不符的医疗费;
6.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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