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参保患者住院须知

发布时间:2024-12-09 浏览次数:2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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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院和出院结算手续

参保患者在本院住院治疗,入院时应主动出示身份证、医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出院时直接结算。若因病情紧急未能及时登记医保者,可在3日内携带医保卡(电子医保凭证)、押金票前往外科大楼一楼东侧一站式窗口进行补办。逾期未办理者,费用自理,医院将不予进行费用报销。参保患者住院期间,须自觉遵守医院及医保的相关规定,不得挂牌住院、小病大养、回家住宿,否则一切后果由参保患者自负。

出院后应尽快办理结算手续,如不按规定及时办理,出院后医保卡仍处于封锁状态,后续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时将无法正常享受医保待遇。对于出院长期不结算患者,医院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当事人或其继承人追究责任。

出院结算相关事宜:患者在办理出院时进行“一站式”结算,排一次队即可办理医保报销、结算补退款、诊断书盖章全部手续。

办理地点:外科大楼一楼东侧一站式出院窗口(兼办自费结算业务)

办公时间: 8:00--12:00    14:30--17:00

结算时需提供:1.电子医保凭证或医保卡;2.所有预缴金凭证;3.结算单(护士站出具);4.诊断书;5.银行卡及持卡人身份证。

二、呼市城乡居民起付线标准

一个年度内住院起付线

三甲

三乙

二级

一级及以下

第一次

1000元

800元

200元

100元

第二次及以后

800元

400元

150元

50元

三、呼市城乡居民支付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

三 甲

三 乙

二级

一级及以下

起付线-10000元

73%

78%

83%

88%

10001元—30000元

78%

83%

88%

93%

30001元以上

83%

88%

93%

95%

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起付线-个人自付-个人自费)*基金支付比例(个人自付: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的金额。包括起付线以下、乙类先行自付、按比例自付、封顶线以上、目录范围内超限价部分等;个人自费:医保范围外的药品、医用耗材、项目,由参保人员全额支付。)

举例:患者张三,呼市城乡居民,本年度第1次住院,本次住院总费用6547.42元,其中个人自付部分506.58元,个人自费部分50元,起付线1000元。

本次住院统筹基金支付=(6547.42-1000-506.58-50)*73%=3643.31元。

四、呼市城乡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17万元(含门急诊、特殊慢性病及住院所报医疗费)。

大病补充报销:一个年度内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累计个人负担费用超过14000元时启动大病补充报销,大病补充报销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五、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住院患者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1.管床医师开具“医保患者意外伤害住院备案表”,患者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2.携带填写好的“医保患者意外伤害住院备案表”至外科大楼一楼一站式出院窗口进行审核,填写“意外伤害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

3.出院结算时需带审核通过的上述备案表及承诺书。

五、异地就医

1.自治区内参保患者在区内异地住院就医可享受直接结算,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2.跨省异地住院就医需要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手机APP或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参保地医保部门大厅窗口办理。

3.就医时出示医保卡或者电子医保凭证(跨省患者必须出示电子医保凭证)。

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管理”规定(报销比例、起付线、封顶线均执行参保地政策),参保人员享受待遇以结算时医保系统读取的个人信息为准。

 

 

                  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医疗保险部

 

来源: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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