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20 浏览次数:19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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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就诊管理
    (一)参合患者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必须核对就诊人员的《呼和浩特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做到人、证相符,杜绝冒名顶替。冒名就诊的,医务人员有权扣留其《呼和浩特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并由定点医疗机构上交新农合经办机构按规定处理。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入院适应症,经核对参合农民身份后,按新农合的有关规定办理入院手续。
    (三)参合患者入院后,定点医疗机构的新农合管理部门要跟踪检查住院治疗情况,杜绝冒名顶替,挂床住院等违规现象发生。
    (四)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出院带药量。出院恢复期患者,根据病情需要,最多可带治疗本次住院疾病7日量的口服药品。
    (五)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第二条 转诊管理
    (一) 参合患者转诊,须符合下列条件:
    1. 本定点医疗机构无法确诊的疾病;
    2. 本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治疗的疾病;
    3. 急、危、重症患者需转院抢救的。
    (二)参合患者在本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间转诊,由市新农合管理中心根据实际确定。转诊后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按新农合的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三)参合患者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时,须由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经院长签字同意后,到市新农合管理中心登记。转诊后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按新农合的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四)参合农民外出因病急诊治疗的可就近就医,但3日内要将详细情况报告所在旗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在病情好转并允许的情况下,回到患者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五)参合患者到本市辖域内的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到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所发生的一切医药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报销。
第三条 药品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品目录》、《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品增补目录(2011版)》的规定,使用药品时应首选《药品目录》内所列药品,使用目录外自费药品占总药品的比例应控制在15%以内,超过部分从保证金中扣除。
    (二)住院的参合农民患者应按照病历医嘱用药,长期医嘱三日量,临时医嘱一次量或一日量,出院带药最大不得超过一周口服药。
    (三)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严禁开“大处方”、“人情方”或“修改处方”和“补写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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