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休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5-11 浏览次数: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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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休假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规范医院假期管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在保证医院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医院建立劳动合同、人事关系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假期包含年休假、放射保健假、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探亲假、丧假、其他假期等。当年度年休假、放射保健假的计算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条 休假管理实行科室(考勤)负责制,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章  各类假期标准及细则

第五条 年休假

(一)适用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与医院建立劳动合同、人事关系的在岗职工可享受年休假。

(二)标准(天/年,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1.累计工作时间满20年以上的:15天。

2.累计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10天;

3.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5天;

(三)具体细则:

1.新来院职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在院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2.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年内1至11月因工作年限达到规定要求,需调整休假天数的,应在11月前安排好休假。12月工作年限达到规定要求,于下一年度按新的休假天数安排休假。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3.脱产学习、出国(境)学习、退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人员按实际在岗时间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按国家规定一个月的工作日是20.83天):

①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②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③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④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不扣基本工资的。

⑤职工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①②③④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⑥职工已享受寒暑假的,因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不再重复享受年休假。

5.本着劳逸结合的原则,科室应做好休假计划,保证职工休假;年休假在当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当年度的年休假要求在当年休完,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

6.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提前休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7.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科室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经职工同意,对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其中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从科室绩效中支付。

8.经科室、个人确认的休假计划,因个人原因不按计划休假的,视为自动放弃休假,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

9.医院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当年度在本院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10.对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按以下办法处理:

①因退休或医院方面原因的,当年度未休的年休假由科室提前1个月安排休假,科室未能安排休假,按本条款(三)具体细则第7项规定进行补偿,从科室绩效中支付。

②因个人原因,当年度未休的年休假须个人在离院前1个月提出申请,由科室安排休假,科室未能安排休假,按本条款(三)具体细则第7项规定进行补偿,从科室绩效中支付;个人未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的,当年度未休的年休假视为本人原因放弃。

11.年休假由职工本人申请,经所在科室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

12.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依据国家、自治区及医院实际情况或相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六条 放射保健假

(一)适用人员:持有卫健委统一颁发的《放射工作人员证》且从事放射工作岗位的在岗职工。

(二)标准(天/年,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原则上放射诊断科、放射介入科、核医学科、放射治疗科等科室从事放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20天;其余人员每年10天。

(三)具体细则:

1.每年集中由相关科室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方可享受假期。

2.按实际在放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享受相应假期,只准休当年度当月之前累积的假期,不得提前休假。

3.休假顺序:先休完年休假后,再休放射保健假。

4.本着劳逸结合的原则,科室应尽量安排职工休假。

第七条 婚假

(一)适用人员:在岗职工。

(二)标准(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18天(国家法定婚假3天,自治区规定增加婚假15天)。

(三)具体细则:

1.本人凭依法办理的结婚证书,由科室安排休假,并报工会备案。

2.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第八条 产假

(一)适用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在岗女职工。

(二)标准(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1.生育第一、二个子女可休产假158天(国家法定98天,自治区规定增加60天,共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第三个子女,产假188天。

3.剖腹产和生育多胞胎的,增加15天。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42天。

(三)具体细则:

1.产后15天内,凭诊断书及孕期彩超单,由科室安排休假,并报工会备案。

2.产前休假最多不超过15天,超过的天数按病、事假申请。

3.怀孕7个月以上的免值夜班。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婴儿在一周岁以内的,可免值夜班,上班期间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5.在工作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全勤。

第九条 护理假

(一)适用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在岗男职工。

(二)标准(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25天。

(三)具体细则:

1.产后15天内,凭结婚证、配偶诊断书及孕期彩超单,由科室安排休假,并报工会备案。

2.需在配偶产假期间进行休假;配偶产假期满,未休的陪产假自动取消。

第十条 育儿假

(一)适用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在岗职工。

(二)标准(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子女满3周岁以前,职工每年可休育儿假10天。

(三)具体细则:

1.凭婴儿出生证,由科室安排休假,并报工会备案。

2.育儿假的期限按照当年内职工实有3周岁以下婴幼儿子女情形确定,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当年度未使用的,不作累计。

第十一条 探亲假

(一)适用人员:工作满1年以上的与医院建立劳动合同、人事关系的在岗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一起,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

(二)标准(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1.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三)具体细则

1.探亲假必须是用于探望父、母或配偶,不得挪为其他用途。若将探亲假期挪为他用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2.须提供配偶或父、母异地居住证明(当地居委会出具),由科室安排休假,休假期满后凭往返交通票据到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可按探亲假处理。

3.符合享受探望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岳父母或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本条款第(一)项规定,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岳父母或公婆。

4.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婚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探亲假:

①未与配偶共同居住的女职工,在配偶所在地生育,只享受产假,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

②全年病事假累计3个月,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

第十二条 丧假

(一)适用范围:在岗职工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含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死亡治丧。

(二)标准(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3天。

(三)具体细则:

1.由科室安排休假。

2.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第十三条 工伤假(工伤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工伤假(工伤停工留薪期)。具体细则详见医院工伤停工留薪期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病假

职工确因病情无法坚持工作需要休假的,需本人提出申请,由医院专科门诊具有副高级职称及以上医生开具诊断证明,经公共卫生部审核通过后,报科室领导审批后可安排休假。

第十五条 事假

凡休完当年度各类假期还需请假的,可申请事假。申请事假须由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工伤假、病假、事假实施标准、具体细则及审批流程详见医院考勤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其他假期

(一)职工参加家长会利用个人假期。

(二)“三八”妇女节在岗女职工、“五四”青年节28周岁以下在岗职工可各给假0.5天,遇公休及节假日,不另补假。

(三)对职业暴露或在岗位工作中被感染传染性疾病需隔离治疗的,由医务部确认隔离治疗时间,当事人被隔离治疗期间,视为全勤。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人大、政协会议,凭书面会议通知,经党委书记批准,作为公务活动考勤。

(五)市级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原则上每年可参加一次由市级及以上人大、政协组织的国内参观考察。凭人大、政协的书面通知,经党委书记批准,在规定的考察期限内作为公务活动考勤,超出考察期限的时间利用个人假期。遇特殊情况,确需参加国内参观考察作为公务活动考勤的,需严格履行院内审批程序;区县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观考察利用个人假期。

(六)职工代表参加院级及以上工会、妇联等召开的会议,凭书面会议通知,经工会审核,工会主席批准,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作为公务活动考勤;参加院级及以上共青团组织召开的会议,凭书面会议通知,经群团工作部审批,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作为公务活动考勤。

(七)参加工会、妇联(含医院、学校、市级、自治区级教育工会及妇联等)组织的休假及疗养活动,原则上利用个人假期。

(八)民主党派人员参加所属党派的组织生活,活动地点在呼和浩特市内的,凭主委签名的组织生活通知书,向所在处(科)室负责人请假,作为公务活动考勤,每月不超过一次、每次半天;活动地点在呼和浩特市外的,利用个人假期;遇特殊情况,经党委书记批准后,按通知规定时间作为公务活动考勤。

(九)职工外出参加国家、省(自治区)级学会主办的学术会议、短期培训等按照《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参加及举办学术活动管理办法(修定)》(内医附院发〔2024〕16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 休假审批流程

第十八条 任何职工休假均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同时按以下要求报相关部门备案或审批:

(一)任何职工休假均须提前两天提出申请,普通职工填写《职工休假报备单》并按各假种规定完成申请审批手续,中层干部填写《中层干部休假报备单》;

(二)临床业务科室干部连续休假2个工作日(含)以内或离呼,护士长由病区主任、科室主任审批,在护理部备案;病区主任(或科室副主任)由科室主任审批,科室主任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在医务部备案;连续休假2个工作日(不含)以上或离呼,护士长、病区主任(或科室副主任)须上报分管院领导批准,科室主任须上报院长批准。

(三)职能部门(处室)干部连续休假2个工作日(含)以内或离呼,副科级以上干部由部门(处室)负责人审批,部门(处室)负责人由分管院领导审批;连续休假2个工作日(不含)以上或离呼,副科级以上干部须上报分管院领导批准;部门(处室)负责人须上报党委书记或院长批准。

(四)党支部书记休假须同时上报党总支书记批准;党总支书记休假须同时上报党委书记批准,并在党委办公室备案。

(五)临床业务科室护理岗位人员连续休假5个工作日(不含)以上的,须报护理部审批备案;医疗、医技岗位人员连续休假5个工作日(不含)以上的,须报医务部审批备案。

(六)分管院领导休假2个工作日及以上须上报党委书记或院长批准;党委书记或院长休假须互相审批并按内蒙古医科大学相关管理规定履行休假手续。

(七)任何职工休假均需在人力资源部备案。

(八)需人力资源部出具相关休假证明的,须事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无备案不予出具。

第十九条 职工未履行休假手续擅自不上班的,或提出休假、续假申请,未经批准而离岗的,均视为旷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作解除合同处理。

第二十条 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护理假的休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育儿假可以按规定拆分安排,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二十一条 路途假原则上不允许超过2天。

第二十二条 销假与续假

(一)按实际请假时间返岗无需销假。

(二)若提前返岗需要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或医掌宝)中提交销假申请。

(三)若需续假需要重新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或医掌宝)中提交请假申请。

第二十三条 以上请销假申请均需本人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或医掌宝)中发起申请,按照本制度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完成审批流程后方可休假。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退休返聘人员根据与科室所签订协议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职工休假管理的制度或规定同时废止。国家或医院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来源: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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